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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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機關,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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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所述,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將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機關,並進行實地勘查。在必要時,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這意味著在辦理申請程序時,需要多個主管機關的合作和審查。例如,地政、農業和環保主管機關可能需要就土地使用、農業發展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審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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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