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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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一、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擴展計畫書:詳述原廠土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及增加土地原因、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使用現況、擴展前後產品名稱與產品製造流程、用地變更後對鄰近道路、農業生產環境、鄰近農田灌溉排水與農路系統之影響說明。 三、擴展前後污染防治說明。 四、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五、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清冊及地籍圖謄本。 六、增加土地屬私有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有土地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紀錄。 七、增加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應取具該水路或道路相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 八、增加前後廠地及鄰近地區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 九、增加前後建築配置平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十、綠地規劃配置圖、施工及規劃說明書,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十一、鄰近農路、農業設施及灌溉排水系統圖與說明,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2.前項書件除第四款之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餘各款之書件應檢具八份。
- 3.第一項申請案件如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保法令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併同申請。
- 4.第一項申請案件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檢具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同意之用水計畫書或合法水源證明。
- 5.第一項申請案件如屬設置營運總部者,應檢具經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 6.前五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興辦工業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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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6條,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時,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并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申請時需要檢附多項書件,包括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擴展計畫書、擴展前後污染防治說明、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清冊及地籍圖謄本、增加土地屬私有者之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增加土地屬公有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紀錄、增加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之相關同意使用文件、增加前後廠地及鄰近地區位置圖、增加前後建築配置平面圖、綠地規劃配置圖、施工及規劃說明書、鄰近農路、農業設施及灌溉排水系統圖與說明。 第二項規定,除第四款之書件需檢附五份外,其餘各款書件需檢附八份。 第三項規定,如果申請案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申請人需依環保法令的規定檢附相關書件并同時申請。 第四項規定,如果申請案件屬於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申請人需檢附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審查同意之用水計畫書或合法水源證明。 第五項規定,如果申請案件屬於設置營運總部,申請人需檢附經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最後,第六項規定,如果前五項申請書件有欠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駁回申請。 參考資料:《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促產條例》、《環保法》、《水利法》等相關法規。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駁回名詞
-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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