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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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興辦工業人在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劃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興辦工業人必須在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後的次日起兩年內,依核定的擴展計劃完成使用。在未完成使用之前,不得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這一條款強調了興辦工業人對土地的使用時限和使用方式的限制。 2.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興辦工業人無法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使用,他們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申請展延的期限,總計不得超過兩年。這一條款提供了一種機制,讓興辦工業人在無法在期限內完成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使用的時間。 3.第一項中提到的核定擴展計劃的完成使用,指的是興辦工業人必須完全按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的擴展計劃內容進行新設,並獲得使用執照和完成工廠變更登記。這一條款強調了興辦工業人必須按照核定的計劃完成使用,並且須獲得相應的執照和登記。 參考資料:1997年7月11日修正發布之毗連用地審查辦法。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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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