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16

快速跳轉
  1. 1.申請使用毗連都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2. 2.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
  3. 3.第一項所稱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係指興辦工業人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內容全部新設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及完成工廠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興辦工業人在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劃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興辦工業人必須在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後的次日起兩年內,依核定的擴展計劃完成使用。在未完成使用之前,不得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這一條款強調了興辦工業人對土地的使用時限和使用方式的限制。 2.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興辦工業人無法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使用,他們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申請展延的期限,總計不得超過兩年。這一條款提供了一種機制,讓興辦工業人在無法在期限內完成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使用的時間。 3.第一項中提到的核定擴展計劃的完成使用,指的是興辦工業人必須完全按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的擴展計劃內容進行新設,並獲得使用執照和完成工廠變更登記。這一條款強調了興辦工業人必須按照核定的計劃完成使用,並且須獲得相應的執照和登記。 參考資料:1997年7月11日修正發布之毗連用地審查辦法。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