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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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應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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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17條規定,興辦工業人應按照核定的擴展計畫完成土地使用,才能再依該辦法的規定申請增加毗連的非都市土地進行擴廠使用。 根據其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修正之毗連用地審查辦法第17條規定,興辦工業人應自取得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日起2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若在該期限內未完成使用,可以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1年。在97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前已受理相關申請但未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者,仍應按照前述規定辦理。而在97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前已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應在修正施行日起3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98年4月1日取得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工業用地證明書,他們需要在2年內完成按照核定計畫使用土地的工作。如果他們無法在2年內完成使用,他們可以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另一方面,如果在97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前已受理相關申請但未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者,仍需按照修正條文的規定辦理。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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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