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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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應定期查核土地使用情形。
- 2.興辦工業人於第十六條規定所定期限內,違反核定擴展計畫使用,或未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處理,同時通知當地地政事務所塗銷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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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18條的法規內容如下: 根據該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的土地應定期查核土地的使用情況。這表示主管機關有責任定期檢查工業用地的使用情況,確保工業人遵守核定的擴展計畫。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興辦工業人在第16條所規定的期限內違反核定的擴展計畫使用,或未按照核定的擴展計畫完成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本條例第66條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進行處理,並通知當地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塗銷相關資訊。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工業用地的使用違反核定計畫時,需要適時採取相應措施並通知土地登記機關調整相關登記資訊。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中的第2條,工業局核發的工業用地證明書上有註明「貴公司應請確實依所提報污染防治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土地前之土地編定」,這說明工業人在使用工業用地時必須遵守核定的污染防治計畫,否則可能面臨註銷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恢復原來變更前的土地編定。 綜上所述,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18條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查核土地使用情況,並對違反核定計畫使用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措施,並通知土地登記機關調整相關登記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四條第三款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66 條條文
-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9 條條文
-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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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