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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4.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5.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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