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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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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5. 5.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2條,該法條的規定如下: 1.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4.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主要是用來規範工廠對於危險物品的申報程序和內容。根據這些修正條文,可以得知該法規的生效日期和適用範圍。例如,第2條修正條文表示該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這意味著這項修正條文的相關規定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後的工廠危險物品申報中應該被遵守。同樣地,其他修正條文也提供了類似的生效日期和施行日期。 總結來說,根據這些修正條文的規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的生效和施行日期是按照各修正條文所規定的時間進行的。不同修正條文的生效和施行時間可能不同,因此在適用該法規時,需要確認所參考的修正條文以及其相關規定的生效和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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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