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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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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2. 2.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3. 3.工廠負責人於第一項或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一、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二、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且該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4. 4.前三項申報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有應檢附書圖、文件漏未檢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補正者,視為違反本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工廠負責人應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這項法規要求工廠負責人在使用或製造危險物品後十日內,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訊。如果填報資料不全或不一致,主管機關可要求在十五日內完成補正。如果申報人未按規定修正內容,則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此外,工廠負責人還應在每年一月和七月定期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詳細的申報內容和程序可以參考最新的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相關指引和網路申報系統的使用手冊。

  • 主管機關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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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11 條規定:「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