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工廠負責人於第一項或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一、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二、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且該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 前三項申報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有應檢附書圖、文件漏未檢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補正者,視為違反本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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