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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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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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9條,該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根據該辦法的規定,未登記工廠可以向工廠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据我所知,該辦法的最新版本是於2015年3月13日修訂的,修訂後的版本已經於2015年4月9日生效。根據這項法規,未登記工廠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97年3月14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二、屬低污染事業;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這些條件都需要被檢查和核實,以確定該工廠是否符合臨時工廠登記的要求。对于具体的案例,我很抱歉,我沒有找到相關的案例或具體的範例來進一步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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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