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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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相關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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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8條規定,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所需支付的相關規費,將根據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事項的收費標準進行收取。具體的收費標準可以參考相關的行政法規或政府文件,如經濟部所訂定的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和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其中,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3條第3項對於未登記工廠的註銷登記及其他相關事項也有相關規定。另外,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也有關於低污染事業的定義和相關規定。以上資訊可供參考。
- 規費名詞
-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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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