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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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 11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證書不得使用於其他非證書所認定規格之產品,亦不得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 2. 擅自使用或偽造、變造證書者,應依法追究相關民事、刑事責任。 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證書的正確使用和防止偽造、變造證書的行為。根據這條法規,持有證書的產品應符合該證書所認定的規格,不得用於其他非證書所認定規格之產品。同時,證書也不得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如果有人擅自使用、偽造、變造證書,將承擔相關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公司持有該證書,表示他們的產品符合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的規格。這家公司不能將這個證書使用於其他不符合該規格的產品上,也不能將證書轉讓或授權給其他公司使用。如果有其他公司擅自使用該證書,或者有人偽造、變造該證書,將會面臨相關的法律責任。
- 非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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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