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獲證廠商變更下列事項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換證: 一、廠商名稱。 二、廠商所在地。 三、負責人之姓名。 四、產品名稱及型號。
  2. 2.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12條規定了獲證廠商變更事項及證書遺失或毀損的處理方式。 根據第1項的規定,如果獲證廠商擬要變更廠商名稱、廠商所在地、負責人姓名或產品名稱及型號之ㄧ者,則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經濟部提出變更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並申請換證。這表示在有上述變更時,廠商需儘快向經濟部提出相關申請,並提供證明文件來證實變更事項的真實性。 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獲證廠商遺失或毀損了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則可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並敘明事由,同時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便經濟部可以補發或換發所需的證書。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的證書資訊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可信度,並提供廠商在變更和證書遺失或毀損的情況下的適當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 經濟部環境資源局官方網站 -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作業要點 (https://www.epa.gov.tw/public/Data/82161746371.pdf)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 12 條規定:「獲證廠商變更下列事項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換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