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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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證產品之規格、功能、製造流程有變更者,獲證廠商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之內容及證明文件提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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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14條,如果獲證產品的規格、功能或製造流程有變更,獲證廠商應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的內容和證明文件,提報給經濟部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獲得了經濟部的綠色產品認定證書,而該產品的規格或製造過程發生了變化,該公司應在變更發生後的十五日內向經濟部提交變更事項的相關內容和文件,以便經濟部進行相應的審查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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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