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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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對獲證廠商得實施不定期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獲證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 2.前項產品之檢測費用,應由獲證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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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15條的規定,獲得證書的廠商應接受本部不定期的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且不能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些查核或抽驗。此外,這些檢測費用應由獲得證書的廠商承擔。 參考資料: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15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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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