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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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彙整前三個月販售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項目、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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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16條規定,獲證廠商應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的10日前,彙整前三個月販售的資源再生綠色產品項目、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交經濟部保存供查閱。這意味著獲得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的廠商需要在指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資料,以便經濟部進行相關的審查和監管工作。 參考資料: -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2018年12月31日) -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相關表單及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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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