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了兩個內容:一是該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生效,也就是指該辦法自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二是該辦法的修正條文,除非另行規定實施日期,否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該辦法的生效日期,使其具有具體的實施時間。由於題目未提及具體的修正條文內容,無法提供更多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