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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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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原證書有效期限仍未屆滿者,得繼續使用至期限屆滿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9條,當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的認定規格被變更或廢止時,如果原證書的有效期限還沒有屆滿,可以繼續使用直到期限屆滿。這表示即使認定規格有所變更或被廢止,持有原證書的個人或組織仍然可以在原有效期限內使用該證書認定的綠色產品。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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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 9 條規定:「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原證書有效期限仍未屆滿者,得繼續使用至期限屆滿時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