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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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原證書有效期限仍未屆滿者,得繼續使用至期限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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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9條,當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的認定規格被變更或廢止時,如果原證書的有效期限還沒有屆滿,可以繼續使用直到期限屆滿。這表示即使認定規格有所變更或被廢止,持有原證書的個人或組織仍然可以在原有效期限內使用該證書認定的綠色產品。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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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