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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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前條審查通過者,本部應授予申請者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其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 二、廠商所在地。 三、負責人姓名。 四、產品名稱及型號。 五、證書編號。 六、證書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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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8條,如果經審查通過,經濟部應該授予申請者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且該證書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廠商名稱 2. 廠商所在地 3. 負責人姓名 4. 產品名稱及型號 5. 證書編號 6. 證書的有效期限 參考資料: 經濟部資源循環廢棄物再利用標章管理辦法第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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