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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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未符合規定而可補正者,本部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 2.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實質審查並作成准駁建議,必要時至現場評核或執行產品抽測;如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經本部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逾期未修正者,應作成駁回建議。
- 3.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 4.經第二項實質審查後,本部應召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議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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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 7 條的規定,有以下解釋: 1. 根据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後未能符合規定,但可以進行補正的話,經濟部應通知申請者限期進行補正。如果逾期未進行補正,應予以駁回。 2. 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經過前項的書面審查後,經濟部可以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實質審查並作出准駁建議。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評核或進行產品抽測。如果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或者經濟部通知了修正申請文件並限期修正,但逾期未進行修正的話,經濟部應作出駁回建議。 3. 根據本條第三項的規定,前兩項的通知限期補正和修正申請文件的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4. 根據本條第四項的規定,經過第二項的實質審查後,經濟部應召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議會進行審議。 依據以上解釋,可以舉出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 7 條在實際應用中的範例如下: 範例1:假設一家公司提交了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經濟部進行了書面審查後,發現文件存在一些不符合規定的地方,但可以進行補正。經濟部通知該公司限期補正,但該公司逾期未進行補正,根據本條的規定,經濟部應將其申請駁回。 範例2:另外一家公司的申請文件經過書面審查後,經濟部認為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因此邀請了學者專家進行該產品的評核和抽測。經實質審查後,發現該產品存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經濟部通知該公司限期修正申請文件,但該公司逾期未進行修正。根據本條的規定,經濟部應作出駁回該申請的建議。
- 駁回名詞
- 核名詞
-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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