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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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證明文件。 四、產品規格符合附表規定之證明文件;如訂有國家標準者,應檢附國家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 五、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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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 6 條,申請者應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證明文件。 範例資料:可以提供申請日前一年內的無處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四、產品規格符合附表規定之證明文件;如訂有國家標準者,應檢附國家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 範例資料:如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則需提供國家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 五、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 範例資料:需提供相關法規所要求之證明文件,證明產品品質及安全性符合標準。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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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