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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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如附表,其內容包括產品類別、回收料來源、認定標準、檢測及計算方法;如使用廠內自行貯留雨水或再生水等措施,其使用量得不納入用水量計算。
- 2.前項再生水指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定義之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使用量須提出計量數據佐證。
- 3.第一項附表修正涉及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自發布日後二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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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5條的說明如下: 1.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的認定規格包括產品類別、回收料來源、認定標準、檢測及計算方法,具體內容可以參考附表。另外,如果廠內使用自行貯留的雨水或再生水等措施,其使用量不需要納入用水量計算。 參考資料:《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5條 2. 上述提到的再生水指的是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中所定義的系統再生水和非系統再生水。如果使用再生水作為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的原料,需提供計量數據作為證明。 參考資料:《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5條 3. 若對於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的認定規格有所修正或廢止,根據第一項附表的規定,修正生效或廢止頒布後的兩個月起開始實施。 參考資料:《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5條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法規
- 非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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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