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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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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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 13 條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的規定,產業園區的廢止程序和相關事項將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來說,該辦法中規定了廢止產業園區的程序、政府主管單位的職權義務、土地使用證照變更等相關事項。該條款的例子可以是,如果一個產業園區因為種種原因而需要被廢止,該條款可以作為該廢止程序的依據,政府主管單位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事宜,包括處理土地使用證照的變更等。關於該法規的最新資料,可以參考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官方網站上的相關公告和法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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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