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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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12條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廢止原先核定的產業園區的部分或全部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中央主管機關能夠了解並監督產業園區的廢止情況。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當一個產業園區被廢止時,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和報告,說明廢止的原因和相關的程序。例如,如果一個產業園區發展計畫被終止,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該計畫的終止通知和相關文件,以便中央主管機關能夠了解並監督這個決定的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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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