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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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廢止原核定之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業園區名稱。 二、廢止原核定之機關、依據及原因。 三、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四、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五、廢止生效日。 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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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11條,當廢止原核定的產業園區時,公告應記載以下事項: 1. 產業園區的名稱。 2. 廢止原核定的機關、依據及原因。 3. 原核定設置的日期、字號以及內容說明。 4. 廢止的範圍、位置、標示以及面積。 5. 廢止生效的日期。 6. 其他必要的記載事項。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根據最新的《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當廢止原核定的產業園區時,公告應該包含以上所列的六項事項,以提供相關資訊給公眾。例如,公告會記載產業園區的名稱,例如「XX產業園區」;廢止原核定的機關、依據及原因,例如「由經濟部核發之XX公文第XX號函」及「因經濟部認定不再需要該產業園區,故決定廢止」;原核定設置的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例如「核定設置日期:20XX年XX月XX日」、「核定設置字號:XX字第XX號函」及「內容說明:用途為發展XX產業的專屬區域,提供相關企業設立及發展」;廢止的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例如「範圍:XX縣/市XX區」、「位置:XX路XX號」、「標示:在產業園區周圍應設立明顯的告示牌」及「面積:XXX平方公尺」;廢止生效的日期,例如「生效日期:20XX年XX月XX日」;其他必要的記載事項,例如詳細的廢止相關規定或注意事項等。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5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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