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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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原核定設置機關認為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送的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合規定,該機關可以通知他們在三十天內進行補正。如果在期限屆滿時申請人沒有進行補正,或者進行的補正仍未達到規定,那麼該機關將駁回他們的申請。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產業園區廢止辦法》,最新版本為2017年修正的版本。根據這份修正法規,產業園區設置機關應該依法審核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的申請文件,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他們有權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或者補正的內容仍未達到法定要求,設置機關就可以駁回他們的申請。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公司在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時,提交的文件缺少必要的材料或者文件內容有誤,那麼設置機關可以通知他們補正。如果公司在通知的期限內沒有提交補正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法定要求,設置機關就有權駁回該公司的申請。
- 核定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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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