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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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前條規定,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三、申請廢止依據、事由及證明文件。 四、擬申請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五、擬申請廢止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廢止同意書。 六、擬申請廢止範圍之後續土地使用計畫及園區周圍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相關內容。 七、園區內使用現況說明及擬申請廢止範圍內廠商遷移計畫。 八、如為一部廢止時,不影響未廢止部分繼續作為產業園區使用之說明。 九、依其他相關法規或原核定設置機關規定應備置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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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9條的規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若要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必須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3. 申請廢止的依據、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4. 擬申請廢止的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5. 擬申請廢止範圍內土地的所有權人出具的廢止同意書。 6. 擬申請廢止範圍內的後續土地使用計畫以及園區周圍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的相關內容。 7. 園區內使用現況說明以及擬申請廢止範圍內廠商遷移計畫。 8. 如果只是部分廢止,需說明未廢止部分如何繼續作為產業園區使用。 9. 其他相關法規或原核定設置機關要求的文件。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9條的內容,這些文件的提供是為了讓原核定設置機關能夠正確評估和處理廢止申請。例如,擬申請廢止範圍內土地的所有權人出具的廢止同意書是為了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範圍內的廢止,而擬申請廢止範圍內的後續土地使用計畫和園區周圍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的相關內容是為了評估廢止後如何進一步利用這些土地。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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