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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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8條,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可以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當產業園區的全部或一部出現第二條各款所規定的情形時。同時,申請廢止時,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可以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機關的網站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產業園區中的土地都是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的自有土地,則不適用該限制。然而,具體適用情況還需要參照法律文本以及相關的最新資料。
- 第二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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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