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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廢止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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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
  2. 2.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前項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之機關網站。但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所設置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均為自有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8條,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可以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當產業園區的全部或一部出現第二條各款所規定的情形時。同時,申請廢止時,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可以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機關的網站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產業園區中的土地都是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的自有土地,則不適用該限制。然而,具體適用情況還需要參照法律文本以及相關的最新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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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 8 條規定:「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