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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廢止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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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的申請文件時,如果發現文件有缺漏或不符合相關規定,可以通知其在三十日內進行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能補正或補正的內容還是不符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當駁回該申請。 例子1:如果直轄市提送了一份產業園區廢止申請文件,但文件缺少必要的文件附件,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直轄市在三十日內補正提供所需的文件附件。如果直轄市在期限內未能提供完整的文件附件,中央主管機關應當駁回該申請。 例子2:如果縣主管機關提送了一份產業園區廢止申請文件,但文件中的部分內容不符合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縣主管機關在三十日內補正該部分內容。如果縣主管機關在期限內未能補正該部分內容使其符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當駁回該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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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