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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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的申請文件時,如果發現文件有缺漏或不符合相關規定,可以通知其在三十日內進行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能補正或補正的內容還是不符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當駁回該申請。 例子1:如果直轄市提送了一份產業園區廢止申請文件,但文件缺少必要的文件附件,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直轄市在三十日內補正提供所需的文件附件。如果直轄市在期限內未能提供完整的文件附件,中央主管機關應當駁回該申請。 例子2:如果縣主管機關提送了一份產業園區廢止申請文件,但文件中的部分內容不符合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縣主管機關在三十日內補正該部分內容。如果縣主管機關在期限內未能補正該部分內容使其符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當駁回該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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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