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三、申請廢止依據、事由及證明文件。 四、擬申請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五、前條第一項說明書及第四項說明會紀錄。 六、擬申請廢止範圍之後續土地使用計畫及園區周圍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相關內容。 七、園區內使用現況說明及擬申請廢止範圍內廠商遷移計畫。 八、如為一部廢止時,不影響未廢止部分繼續作為產業園區使用之說明。 九、依其他相關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備置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6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產業園區時應檢附的文件。以下是該條例中所列的檢附文件: 1. 申請書 2. 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3. 申請廢止的依據、事由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4. 擬申請廢止的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5. 前一條第一項所要求的說明書和第四項的說明會紀錄 6. 擬申請廢止範圍內的土地使用計畫及園區周圍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的相關內容 7. 園區內現有的使用狀況說明和擬申請廢止範圍內企業遷移計畫 8. 如果只廢止部分園區,不影響尚未廢止部分繼續作為產業園區使用的說明 9. 根據其他相關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應提供的文件。 例如,如果一個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想要廢止一個產業園區,他們需要填寫一份申請書(文件1),提供原核定設置的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文件2),說明廢止的依據、事由及相關的證明文件(文件3),並提供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的資訊(文件4)。此外,他們還需要提供前一條所要求的說明書和說明會紀錄(文件5),以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計畫和相關的區域計畫內容(文件6)。他們還需要提供現有的使用狀況說明和企業遷移計畫(文件7),以及對尚未廢止部分的說明(文件8)。最後,根據其他相關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他們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文件(文件9)。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4 條條文
-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