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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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的產業園區,若符合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具體案例則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抱歉我無法提供具體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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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