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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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5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每個項款的釋義: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申請廢止原核定前,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網站。 根據此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要申請廢止已經核定的產業園區時,需製作說明書,並在必要時舉行說明會。除此之外,相關資訊也需要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的網站上。 2. 前項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十日以上;如園區無管理機構者,應公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所: 一、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二、廢止依據及原因。 三、擬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四、擬廢止範圍之後續土地使用計畫。 五、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根據此規定,說明書需要記載以下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辦公地點十日以上,如果該園區沒有管理機構,則需公開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辦公地點: - 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 廢止的依據及原因。 - 擬廢止的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 擬廢止範圍之後續土地使用計畫。 - 其他必要記載的事項。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 根據此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前一項的規定舉行說明會時,需通知擬廢止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同時可以邀請其他相關人士參加。 4. 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根據此規定,前一項所舉行的說明會應該作成紀錄,以供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以上的內容是根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5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該條的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法規本身。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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