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依職權廢止原核定時,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 2.前項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十日以上;如園區無管理機構者,應公開於原核定設置機關處所: 一、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二、廢止依據及原因。 三、擬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四、擬廢止範圍之後續土地使用計畫。 五、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 3.原核定設置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原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
- 4.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3條規定了關於產業園區的廢止程序和所需的相關資訊公開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當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的機關依職權決定廢止時,應製作說明書,並必要時舉行說明會,并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的機關網站。說明書應記載原核定設置日期、廢止依據及原因、廢止範圍、後續土地使用計畫等必要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如果沒有管理機構,則公開於原核定設置機關處所)十日以上。原核定設置機關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相關人士參加,並可邀請其他相關人士參加。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作廢止原核定的參考。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3條 - 產業園區組成及範圍說明書範例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