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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廢止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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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依職權廢止原核定時,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2. 2.前項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十日以上;如園區無管理機構者,應公開於原核定設置機關處所: 一、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二、廢止依據及原因。 三、擬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四、擬廢止範圍之後續土地使用計畫。 五、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3. 3.原核定設置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原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
  4. 4.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3條規定了關於產業園區的廢止程序和所需的相關資訊公開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當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的機關依職權決定廢止時,應製作說明書,並必要時舉行說明會,并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的機關網站。說明書應記載原核定設置日期、廢止依據及原因、廢止範圍、後續土地使用計畫等必要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如果沒有管理機構,則公開於原核定設置機關處所)十日以上。原核定設置機關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相關人士參加,並可邀請其他相關人士參加。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作廢止原核定的參考。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3條 - 產業園區組成及範圍說明書範例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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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 3 條規定:「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依職權廢止原核定時,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