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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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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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