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商品創作事項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商品創作事項以外者,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 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