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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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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屬於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二、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三、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2. 2.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屬於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以外之補助對象,其資格條件,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6 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二款,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的補助對象需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 具有產業研究發展實績的外國公司,必須依照國內法規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在國內合法註冊的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所成立的公司。 - 公司不可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且公司的淨值應該是正值。 - 公司在臺灣必須設有研究發展部門並擁有足夠的研究發展專業人才和設備。 2.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二款,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以外的補助對象的資格條件,由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中。 以上釋義是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6 條的相關內容進行解釋而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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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6 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屬於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