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6 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二款,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的補助對象需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 具有產業研究發展實績的外國公司,必須依照國內法規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在國內合法註冊的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所成立的公司。 - 公司不可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且公司的淨值應該是正值。 - 公司在臺灣必須設有研究發展部門並擁有足夠的研究發展專業人才和設備。 2.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二款,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以外的補助對象的資格條件,由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中。 以上釋義是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6 條的相關內容進行解釋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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