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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補助對象,應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國民。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准者,得包含外國人。 二、國內依法登記之公司或國內依法設立之大學校院。
  2. 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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