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7條的規定,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的補助對象才能獲得補助: 1.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 補助對象應為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 補助對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經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得包含外國人。 - 補助對象應為國內依法登記之公司或國內依法設立之大學校院。 2. 如果補助對象因產業發展需具備特別資格條件,經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經濟部101年11月14日經授權二次修正、公布日期1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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