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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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軟硬體設施,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計畫,得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於研發、檢驗、測試、試量產之程式、資料庫、系統、機器設備、設施、廠房或工程等軟硬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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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指出,軟硬體設施是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規定向行政院提報核定的公共建設計畫。這些計畫可以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然後供產業共用於研發、檢驗、測試、試量產等方面的程式、資料庫、系統、機器設備、設施、廠房或工程等軟硬體設施。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局所公布的「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主要目的是為了提供產業共用的軟硬體設施,以促進產業的發展。例如,為了推動某一產業的研發工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出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後,使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必要的程式、資料庫、系統、機器設備、設施、廠房或工程等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同使用。這些共用設施可以用於各種研發、檢驗、測試或試量產的需求,藉此提升產業的競爭力與創新能力。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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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