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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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該條共有2項。第1項指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國內研究機構或公司來營運管理軟硬體設施,以供產業向其申請使用。第2項則解釋了所謂的研究機構和公司的範圍,包括大專校院、政府研究機構、經評鑑合格的教學醫院、以研究為目的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並且公司指的是依據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的公司。 根據最新資料,根據1993年通過並於2015年修正公布的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此法規可以促進產業發展,提供軟硬體設施的使用。這一法規的制定使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夠自行經營管理或委託特定研究機構或公司經營管理軟硬體設施,並提供給產業向其申請使用。這樣可以為產業提供更好的研究和發展環境,並促進技術的創新和應用。 例如,根據該法規第1項,中央衛生主管機構可以自行經營管理或委託政府評鑑合格的教學醫院來經營管理軟硬體設施。這樣的做法可以提供給醫療產業更好的研究和發展環境,並促進醫學科技的進步和應用。 參考資料: - 《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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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