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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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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四條第一項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營運管理,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 一、申請使用產業之範圍。 二、與申請使用產業,及受委託研究機構或公司間之權利義務。 三、其他營運、管理或維護相關事項。 四、其他必要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營運管理,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 一、申請使用產業之範圍。 根據參考資料《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述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營運管理中,應就申請使用產業的範圍進行規定。例如,指定某個產業區域由特定的公司營運,並明確該產業區的使用目的、範圍等。 二、與申請使用產業,及受委託研究機構或公司間之權利義務。 根據參考資料,《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提到,應就申請使用產業的權利與義務進行訂定。這意味著在使用規約或契約中,應規定申請使用產業的權益、義務,以及與受委託研究機構或公司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其他營運、管理或維護相關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要求,在使用規約或契約中還應訂立其他相關事項,如經營、管理或維護等。這可能涉及管理機構的組織、人員管理、薪給基準、退職儲金提存、撫卹,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 四、其他必要之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再次提到,在使用規約或契約中還應訂立其他必要的事項。這可能包括費用的支付方式、使用期限、違約處理、爭議解決機制等。 綜上所述,根據《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使用產業的範圍、權利義務、營運管理、維護事項,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項進行使用規約或契約的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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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營運管理,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