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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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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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8 條,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進行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的認定,可以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規定。這表示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根據受災區域的實際情況,判定哪些建築物需要進行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的工作。具體的規定和標準可以根據各地的情況不同而有所調整。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工業局(201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檢自https://www.moeaidb.gov.tw/Attachment/483c34da790a49b69bb9489efc638b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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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