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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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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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9條規定,當受災地區的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在指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進行列冊敘明原因的程序,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根據我們提供的內容,現有的參考資料中並未直接提到這項法規。這可能意味著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並不在我們提供的內容中,或者該法規可能是最近新修訂的,並未在我們的參考資料中列出。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引用參考資料。建議您參考最新版本的法律文件或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以獲取更準確的資訊。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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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