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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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0條,如果涉及更新地區的劃定或變更以及都市更新計畫的訂定或變更,且未涉及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可以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而不需要遵守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第1項的規定。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發生了工業管線災害,需要進行民眾的安置或重建,當地政府可以依法公告實施相關措施,而不需要進行都市更新計畫的擬定或變更程序。
- 都市更新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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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