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9 條
- 1.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規定程序辦理;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 2.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或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其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 3.第一項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概要: (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 (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 (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 (四)防災、救災空間構想。 四、其他應表明事項。
- 4.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除前項應表明事項外,並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之必要性與預期效益。 二、都市計畫檢討構想。 三、財務計畫概要。 四、開發實施構想。 五、計畫年期及實施進度構想。 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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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個要點: 1. 更新地區的劃定或變更以及都市更新計畫的訂定或變更,如果沒有涉及到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則適用都市計畫法中有關細部計畫的程序辦理。如果涉及到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則依照都市計畫法的規定程序辦理,可以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2. 如果是整區的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或者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變更的更新地區,其更新地區的劃定或變更以及都市更新計畫的訂定或變更,可以直接由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不需要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3. 第一項中規定的都市更新計畫應該包括下列幾個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指導: - 更新地區範圍。 - 基本目標與策略。 - 實質再發展概要,包括土地利用計畫構想、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交通運輸系統構想、防災、救災空間構想以及其他應表明事項。 4. 如果是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的都市更新計畫,除了前項提到的事項外,還應該包括下列幾個事項: - 劃定的必要性和預期效益。 - 都市計畫的檢討構想。 - 財務計畫概要。 - 開發實施構想。 - 計畫年期和實施進度構想。 - 相關單位的配合辦理事項。 這些規定的適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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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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