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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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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規定程序辦理;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2. 2.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或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其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概要: (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 (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 (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 (四)防災、救災空間構想。 四、其他應表明事項。
  4. 4.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除前項應表明事項外,並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之必要性與預期效益。 二、都市計畫檢討構想。 三、財務計畫概要。 四、開發實施構想。 五、計畫年期及實施進度構想。 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個要點: 1. 更新地區的劃定或變更以及都市更新計畫的訂定或變更,如果沒有涉及到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則適用都市計畫法中有關細部計畫的程序辦理。如果涉及到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則依照都市計畫法的規定程序辦理,可以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2. 如果是整區的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或者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變更的更新地區,其更新地區的劃定或變更以及都市更新計畫的訂定或變更,可以直接由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不需要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3. 第一項中規定的都市更新計畫應該包括下列幾個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指導: - 更新地區範圍。 - 基本目標與策略。 - 實質再發展概要,包括土地利用計畫構想、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交通運輸系統構想、防災、救災空間構想以及其他應表明事項。 4. 如果是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的都市更新計畫,除了前項提到的事項外,還應該包括下列幾個事項: - 劃定的必要性和預期效益。 - 都市計畫的檢討構想。 - 財務計畫概要。 - 開發實施構想。 - 計畫年期和實施進度構想。 - 相關單位的配合辦理事項。 這些規定的適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和應用。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71022 制定)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逕為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上級主管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103 修正)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依第七條第一項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合併數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實施之。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逕為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上級主管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將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部分納入條例中,使條例更具完整性。   二、震損集合住宅更新重建時,得以合併數處及核式住宅辦理,以減低政府所需投入之資金,並避免災區房屋市場之空屋,衝擊災區之房屋市場。   三、參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七款內容增列第一項後段。

(1071228 全文修正)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規定程序辦理;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或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其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概要:    (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    (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    (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    (四)防災、救災空間構想。   四、其他應表明事項。   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除前項應表明事項外,並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之必要性與預期效益。   二、都市計畫檢討構想。   三、財務計畫概要。   四、開發實施構想。   五、計畫年期及實施進度構想。   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規定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應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程序辦理公開展覽、說明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發布實施,強化資訊公開及增加民眾參與,俾符合程序正義。   三、更新地區如係採部分重建、部分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時,涉及民眾重建事宜,影響民眾權益甚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故為避免爭議,爰第二項規定全區辦理整建或維護者,始得逕由主管機關發布實施,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另依修正條文第七條因災害受損、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或經判定為危險建築物而應由政府迅行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者,其更新重建具急迫性,且涉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修正其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與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公告實施,免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以加速更新進程。   四、原第五條後段有關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之事項移至本條規範,爰新增第三項規定。又其中現行第四款有關表明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部分,考量尚非每一都市更新計畫訂定之初均可確定,如個案有訂定之必要,亦得納入本款於其他應表明事項中,以保持實務執行彈性,爰刪除之,原第五款款次配合調整為第四款。

(08710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103 修正)

一、將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部分納入條例中,使條例更具完整性。   二、震損集合住宅更新重建時,得以合併數處及核式住宅辦理,以減低政府所需投入之資金,並避免災區房屋市場之空屋,衝擊災區之房屋市場。   三、參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七款內容增列第一項後段。

(107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規定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應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程序辦理公開展覽、說明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發布實施,強化資訊公開及增加民眾參與,俾符合程序正義。   三、更新地區如係採部分重建、部分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時,涉及民眾重建事宜,影響民眾權益甚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故為避免爭議,爰第二項規定全區辦理整建或維護者,始得逕由主管機關發布實施,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另依修正條文第七條因災害受損、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或經判定為危險建築物而應由政府迅行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者,其更新重建具急迫性,且涉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修正其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與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公告實施,免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以加速更新進程。   四、原第五條後段有關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之事項移至本條規範,爰新增第三項規定。又其中現行第四款有關表明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部分,考量尚非每一都市更新計畫訂定之初均可確定,如個案有訂定之必要,亦得納入本款於其他應表明事項中,以保持實務執行彈性,爰刪除之,原第五款款次配合調整為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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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規定:「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