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都市更新條例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