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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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1. 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2. 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3. 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4. 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作為參考,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立法說明,「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的舉例可以是計畫開發或再開發既有交通站點周邊的土地,以提供更多住宅或商業用途。此外,「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的舉例可以是著重開發港口或海濱區域,以增進都市機能發展。最後,「基於都市防災必要」的舉例可以是因應地震風險、災害防範等需求,需要整體進行都市更新計劃。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可根據上述情形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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