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7 條
-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建築物。
- 2.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變更或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變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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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當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迅速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根據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1.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2. 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 3. 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建築物。 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劃定、變更更新地區或訂定、變更都市更新計畫,必要時甚至可以直接處理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 第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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