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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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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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1條,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和權利變換計畫的公開展覽期限,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縮短為七日,並且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項及第48條第1項的限制。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1條所定,當工業管線災害發生,為了加速受災地區的民眾安置或重建工作,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和權利變換計畫的公開展覽期限可以縮短為七日。這樣的處理方式將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項和第48條第1項的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1條,這個可縮短公開展覽期限的規定旨在加速受災地區民眾的安置或重建工作。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公開展覽期限可以縮短為七日,以便更快地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和權利變換計畫的辦理程序。此外,這個規定也明確表示,這樣的縮短期限不會受到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項和第48條第1項的規定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發生了工業管線災害,當局可以根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1條的規定,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和權利變換計畫的公開展覽期限從原本的30日縮短為僅七日,這樣可以更快地進行受災地區民眾的安置或重建工作。同時,這個縮短期限的規定也不會受到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項和第48條第1項的限制。
- 都市更新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 條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4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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