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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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應課稅所得額之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當年度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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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第10條規定,若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當年度申報的研究發展支出有虛報情事,則會依據所得稅法和稅捐稽徵法的相關規定,對該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逃漏稅處罰,並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例如,如果某個人或公司虛報了他們的研究發展支出,稅務機關可以對他們進行相應的稅務調查並對其課以相應的罰款和處罰。
- 有限合夥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稅捐稽徵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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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