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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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或公司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其研究發展支出應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生者為限。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本條例該項規定者,其研究發展支出應以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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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根據加倍減除辦法第11條,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的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期限不同。個人或公司適用該條例的研究發展支出須在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之間發生。而有限合夥事業的研究發展支出則限於106年11月24日至118年12月31日之間發生。 範例:一家台灣的個人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進行了研究與發展支出,則可以享受加倍減除辦法的相關獎勵。
- 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有限合夥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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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