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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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讓或被授權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一、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契約書。 二、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本或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調查智慧財產權之意見書、評價報告、技術說明等相關文件。 三、足資證明該智慧財產權為自行研發之相關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2.前項受讓或被授權人為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者,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向該智慧財產權運用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 3.前二項為認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前將認定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個人戶籍或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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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第7條,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兩個月,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1. 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契約書。 2. 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的智慧財產權調查意見書、評價報告、技術說明等文件。 3. 足資證明該智慧財產權為自行研發的相關文件。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果受讓或被授權人是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需要向該智慧財產權運用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應將認定結果函復給申請人,並副知個人戶籍或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參考資料: -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 中華民國財政部法規資料庫
- 有限合夥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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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