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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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土地之使用時,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申請線路遷移,經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得視其原因向申請人計收線路遷移所需工料費用。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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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第2條的规定,原本设有供电线路的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在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时,可以向设置该线路的发电业者或输配电业者申请线路迁移。经发电业者或输配电业者查实后,可以根据迁移原因向申请人计收线路迁移所需的工料费用。但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则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電業法」第54條和「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第2條的规定,原设有供电线路的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在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时,需要申请线路的迁移。此时,迁移工料费用的负担根据实际情况和原因来计算,可以向设置该线路的发电业者或输配电业者提出申请。具体的费用负担方式和金额需要根据相关的中央主管机关规定。 參考資料: - 電業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72) - 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71)
- 占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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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