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第 7 條,此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此辦法,當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需要變更其土地的使用時,可以向電業申請遷移線路。該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電業提出,經電業查實後,應予以遷移。至於所需的工料費用負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訂定。雖然在參考資料中沒有找到具體的例子來闡明這一條款,但根據辦法的內容,此條款確保了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在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時申請遷移線路的權利,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相關費用的負擔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